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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821993********,大专毕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4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许昌市文峰路*****小区任职售楼部置业顾问期间,捏造提前还款有优惠等理由,欺骗被害人申某某将部分购房款交给王某某,并伪造该小区所属许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和财务专用章,收款后向申某某出具了虚假收据。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申某某共计30358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81********);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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