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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村**号,2019年9月2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害人曾某某(女,在校学生)在“全**歌”App与被告人王某某相识后添加微信,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在读学生身份以及富裕家境的背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19年4月二人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至9月期间,王某某多次以没钱吃饭、手机坏了、交房租、住酒店、还支付宝等理由频繁向曾某某借钱,曾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 55692.6元(其中包含曾某某的存款、曾某某向朋友的借款以及曾某某向京东白条等平台借贷的贷款)。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吸毒、赌博、生活开销。2019年9月2日,王某某吸毒被抓。2019年9月4日,被害人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失去联系遂报警。2019年12月14日,民警在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路**号**汕头牛肉店门口将王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燕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赃款未缴获,缴获的手机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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