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4〕4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村**组,现住鞍山市铁西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帮助处理工伤纠纷,来到居住在鞍山市铁西区**被害人董某甲家,看到董某甲的妻子因工作摔伤的情况之后,谎称能帮助找人做伤残鉴定。从2013年10月份至2013年11月份,王某某以帮助董某甲办理伤残鉴定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共计23000元后,便与董某甲中断了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存款凭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董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禹
检 察 员: 刘梦
2014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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