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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6072*****,蒙古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镇平县***。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在驾驶豫R69S0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旧邓248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王岗鸿鑫家具城门前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董**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各方人员受伤,事故责任认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协商各方医疗费自付,互不追究责任。被告人王**在镇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自述自己骑电动车不慎摔伤,从而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共计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16260元。

2020年11月5日,王**退出非法所得款16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相义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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