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山东省潍坊市城区道路绿化工程指挥部总指挥,谎称能够帮助绳某某承揽潍坊市高新区志远路绿化工程,以承揽绿化工程前期需要活动的经费为由,让绳某某给其三万元。2018年6月14日,被害人绳某某在农安县农安镇实验小学附近农安农商银行ATM机通过卡卡转账向王某某提供银行账户62231907275****5(开户人王某某)转账两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绳长亮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潮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