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镇**村**屯**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9年8月15日因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患疾病未执行。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严重疾病(肺结核空洞),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严重疾病(肺结核空洞),被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民警多次对其传讯,其均未到案且下落不明,2019年12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2020年1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上网追逃。同年4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陈塘庄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移交南开分局处理。同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钱付款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7日16时许至同日19时许,期间在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道与**路交口的体育彩票**号彩票站多次购买“天津11选5”体育彩票未付钱,造成该彩票站经营者刘某甲损失11360元人民币;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9年7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本市南开区**道**号**鲜果店附近的福利彩票站多次购买“天津11选5”体育彩票未付钱,造成该彩票站经营者刘某乙损失146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14时,在位于本市河西区**大街**里**号底商中国福利彩票站内购买福利彩票未付钱,造成该彩票站经营者刘某丙损失1780元人民币,本市河西分局于2019年8月15日因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11时许,在位于本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彩票店内购买彩票未付钱,造成该彩票站经营者孙某某损失1680元人民币。于2020年6月11日18时左右,在本市南开区**路与**道交口**里底商的一家体育彩票店内购买彩票,造成该彩票站损失3840元人民币。
经核实,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购买彩票一并结算,骗取多个彩票站共计人民币201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彩票票根复印件等;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许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检察官助理:袁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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