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口罩短缺,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询问到微信网友“AO崔先生”,得知其有口罩出售,认为倒卖口罩有利可图。其在无现货,无货源保障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19日13时许,通过微信发送消息给被害人吴某甲,称有口罩出售。当天,被害人吴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的住处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要口罩并达成了口头协议:被告人王某某以每个口罩4.2元的价格出售两万个口罩给吴某甲,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8.4万元。同日,被害人吴某甲委托其姐姐吴某乙在湛江市霞山区**巷**号**房住所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人民币8.4万元到被告人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收取吴某甲支付的口罩货款后,同日在微信上询问微信网友“AO崔先生”和“防患@未然”,认为他们口罩的定价太高,便没有购买。但其隐瞒该真相,将吴某甲支付给他的8.4万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偿还欠款和网络赌博,并编造各种借口,拒不将8.4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吴某甲。2020年3月8日,被害人吴某甲在深圳市通过其他人以购买体温枪配件的名义将被告人王某某引出,并报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甲10.9万元,并取得吴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3证人吴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王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3********8453)的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谅解书。
5辨认材料。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口罩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以销售疫情防控用品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依法应从严惩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蓝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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