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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8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身患强直性脊柱炎,治疗需大量资金,导致其生活拮据,遂起诈骗之意。2019年2月22日至8月30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手机快手软件,发布虚假的销售穿越火线游戏账号、游戏装备与游戏代练的信息,在被害人信以为真后,便将王某甲添加为微信好友,后王某甲利用其账号为W552****(昵称为磊**,后改为醉**)与账号为QQ_54637****(昵称为座**)的微信向被害人发送付款码收取相应费用,收款后便将被害人拉黑。在此期间,王某甲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男,**岁)、王某乙(男,**岁)、崔某某(男,**岁)三人共计人民币3188元,所得赃款被王某甲用于治疗疾病花销。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王某甲采取发布虚假销售穿越火线游戏装备的手段,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共计1500元。

2.2019年4月16日,王某甲采取发布虚假穿越火线游戏代练升级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元。

3.2019年8月30日,王某甲采取发布虚假销售穿越火线游戏账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188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手机截图、前科劣迹证明;

2.被害人徐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快手软件向不特定人群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年9月16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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