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盟**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贷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可以办理贷款的信息。4月3日,**农场居民被害人李某某看到信息后,添加了王某某的微信。王某某谎称其能帮助李某某办理贷款,李某某提出能不能快点放款,王某某表示可以并以想快速放款需要花钱打点领导为由,向李某某要钱。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李某某先后9次向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款,共计人民币17,870元。此后,王某某将李某某的微信删除、手机号码拉黑,所得钱款被王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抓获。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次诈骗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威
检察官助理 赵鹏飞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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