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71989********,朝鲜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小区**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街**宾馆房间内为被害人李某甲(女,24岁)、李某乙(女,26岁)办理贷款事项。王某某以帮助李某甲、李某乙网贷为由骗取李某甲、李某乙的手机、手机密码、支付宝、银行卡等信息,为不让李某甲、李某乙看到其网贷操作方式,王某某进入屋内操作。网贷款下来后,王某某分多次以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入自己及其他人的账户内,并将贷款信息及转账信息删除,随后告知李某甲、李某乙网贷钱未下来,需明天继续进行网贷操作。2018年11月8、9日,李某乙、李某甲再次找到王某某,让其帮助贷款,王某某继续以此手段进行网贷。2018年11月7日至9日,王某某帮助李某甲、李某乙贷款人民币9,500元(以下币种相同),扣除贷款利息、提现手续费等费用后,骗取李某甲4,190元,骗取李某乙2,089元,共计6,279元。案发后,王某某赔偿李某甲3,300元、李某乙6,200元,二人共计9,500元。
经侦查,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李某甲、李某乙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破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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