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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路**栋**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路**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5日、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鞍山市立山区孟泰公园门口和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路口一家饭店内,以鞍房权证千山字第2***********号房屋产权证做抵押,向宋某某(被害人,男,53岁)借款人民币45000元、14000元后失联。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款人民币9000元。

2011年11月19日、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其位于鞍山市千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的住处,以鞍房权证千山字第2***********号房屋产权证做抵押,向曹某某(被害人,女,58岁)借款人民币22400元、8400元后失联。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栋**单元**层**号赵某某(被害人,女,54岁)的家中,以鞍房权证千山字第2***********号房屋产权证做抵押,借款人民币80000元后失联。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产权证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欠条、借条、假证收缴通知单、房产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协议、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曹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赵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助理检察员:  张  岩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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