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王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中共党员,武都区**镇政府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与赵某某在康县吃饭应酬时结识李某某,双方在聊天中王某甲承诺给李某某儿子帮忙在农村信用社找份工作。2016年10月24日许,王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提出,省农村信用社打算招考人员,如让李某某儿子顺利招录需花费15万元,次日,李某某从自己农行账户向王某甲账户转账9万元,10月26日转账6万元。王某甲收到款项后只是向无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未实际办理。李某某转帐的15万元,王某甲将其中12万转给蒋某某用于个人其他事项,剩于3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12月份以后,李某某给王某甲多次打电话催问此事,王某甲借口正在办理让耐心等待,到2018年1月份,李某某电话联系不上王某甲,在武都区王某甲家中寻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王某甲家属退赔李某某损失16万元,李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海强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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