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在长春市无固定住所。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同事关系,徐某某委托王某某给其介绍对象,王某某为打赏主播,产生骗徐某某钱的想法。2020年9月初,王某某谎称认识一名叫“王玉雪”的女子,通过让徐某某看其在网上下载的所谓“王玉雪”的图片以及视频的方式骗取徐某某的信任,王某某虚构各种有关“王玉雪”的名目,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0日,王某某分17次在经开区骗取徐某某总计5,845.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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