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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盲人,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文盲,按摩师,现住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附**-**(户籍地址: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经营盲人按摩店期间,通过“香港推拿求职招聘咨询”的微信群认识黄某某(未到案)并见面,后二人共谋通过微信发布介绍到香港去工作的虚假信息,以中介费、商务签证费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王某某遂将黄某某提供的虚假招聘信息和香港问答手册发布在微信群里。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谎称能为李某某在香港找到工作,需要交纳26000元的办理商务签证的费用,并承诺在2020年4月20日前帮其在香港找到工作。李某某称自己只能拿出7000元,王某某谎称可以先交10000元,为李某某垫付3000元,李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于2020年3月9 日、3 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王某某的微信账户上转账1000元和6000元。收到李某某7000元转账后,王某某让黄某某向自己的商户码转账3000元,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平安银行向黄某某转账10000元,并备注“李某某办理商务签定金,王某某垫付3000元”,以此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增加信任度。期间,李某某多次追问王某某找工作情况,王某某均编造因疫情原因找工作需延后的借口搪塞李某某。2020年4 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发现王某某并未给其找到工作,要求王某某退钱,随后王某某迫于压力退还了1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9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同年8月13日,王某某将剩余6000元赃款退还李某某。

2.2020年3 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江某某通过微信群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发布的介绍工作信息后,与王某某取得联系,王某某以能帮助江某某介绍到香港工作,需交1万元办理商务签证费用为幌子取得江某某信任,江某某先后于2020 年3 月11 日、3 月16 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转账6000元。江某某于2020年7月8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同年8月13日,王某某将6000元赃款退还江某某,并获得江某某谅解。

3.2020年2月份,被害人谢某某里看到王某某在微信群发布的可以介绍工作,挂靠在公司的信息后,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王某某对谢某某谎称可以为其找到工作,挂靠在一个公司,不用上班每月就能领取2200元工资,但需要谢某某交纳8000元的中介服务费。2020年4月1日王某某从深圳市返回到重庆市綦江区后,在綦江区**镇的朋友翁某某家寄住期间及在綦江区**镇经营盲人按摩店期间,继续对谢某某实施诈骗。后谢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4月28 日,分两次向王某某转账共计8000元。事后,谢某某发现被骗于2020年6月3日9时57分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迫于压力,于2020年6月3日14时退还4000元赃款给谢某某,同年6月4 日退还剩余4000元赃款给谢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证人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电子物证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共同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可以为他人找到挂靠公司,不用上班就可以领取工资、购买社保及可以介绍他人到香港工作,收取介绍费、商务签证费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

3.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民警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个人单独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本案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从处罚;多次诈骗残疾人财物,酌情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犹正海 

检察官助理:曾新新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732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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