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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5********,汉族,专科毕业,医生,现住西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西平县****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帮忙跑事,让徐某某早点出来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妻子郭某某将1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外出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徐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西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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