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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营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2********,汉族,大专文化,南充亿千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对刘某某谎称能帮助李某甲的丈夫李某乙办理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5日,李某甲、李某乙哥哥李某丙、刘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酒店”茶坊内与王某某见面约谈为李某乙办理取保候审的事。王某某称其有能力将李某乙放出来,但是需李某甲分三次给15万元,李某甲2018年8月25日通过刘某某转交给王某某5万元。2018年8月30日,李某甲通过刘某某转交给王某某5万元。

后王某某并未帮助李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将10万元用于其他用途,李某甲、刘某某要求其退钱,王某某谎称该笔资金已用于请客送礼,不予退还。

案发后,王某某的亲属已代王某某退还李某甲10万元,并取得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个U盘、一部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赔偿谅解书等;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丁、李某丙、李某戊、李某己、钟某某、石某某、龙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丽琼

2020年2月1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手机1部,U盘1个。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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