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之前在缅甸一个刷单诈骗公司的工作经验,回国后为谋取利益,采用冒充“刷单退款客服”的方式继续对因刷单被骗的被害人进行二次行骗。其先通过兼职刷单的微信群,找到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俗称派单员),通过与派单员摊牌协商,以事后五五分成的条件进行合作,从而从派单员处获取被害人(俗称死鱼)信息。后通过在网上购买的作案专用手机号码、微信号码、QQ号码等工具,将自己伪装成退款客服人员,利用被害人急于退款的心理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在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开始使用伪造的微信退款码(实际为收款码),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扫码充值“返款额度”(即被害人之前被骗的金额),再要求被害人输入验证码,最终将钱骗走。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刷单退款客服的身份,利用提前购买的1784125****手机号码给已经因刷单被骗的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通过 “潮信”APP诱骗被害人根据其提示进行操作,进而骗取被害人张某甲9961.51元。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刷单退款客服的身份,利用提前购买的1784125****、1342324****号码多次给因刷单被骗的被害人张某乙联系,意图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扫码充值5万元“返款额度”,未遂。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提前购买的1784125****、1342324****、1471538****等手机号码多次给已经因刷单被骗的被害人桑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打电话,通过 “潮信”APP诱骗被害人根据其提示进行操作,意图骗取被害人钱财,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聊天记录截图、账单明细表等书证;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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