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8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被临海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额温枪的迫切需求,虚构货源,通过“闲鱼”网络平台向他人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向其转款购买额温枪。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等人钱款,诈骗金额共计110.7万元,并将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额温枪出售信息,多次诱骗被害人陈某某、易某某转款购买额温枪,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易某某钱款61.8万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额温枪出售信息,多次诱骗被害人张某甲转款购买额温枪,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钱款42.6万元; 

    3、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额温枪出售信息,诱骗被害人杨某某转款购买额温枪,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款1.3万元; 

    4、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额温枪出售信息,诱骗被害人王某乙转款购买额温枪,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钱款2万元; 

    5、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额温枪出售信息,诱骗被害人李某甲转款购买额温枪,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钱款0.4万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额温枪出售信息,诱骗被害人闫某某转款购买额温枪,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钱款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易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王某乙、李某甲、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查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