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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相识于网络,之后多次见面,双方于2019年7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因被告人王某某欠信用卡钱等原因,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妹妹动手术、自己动手术、看病住院、购买电动车、购买猫、租房、考驾驶证、购买隐形眼镜、出差、冒充表妹报销衣服等各种理由从被害人魏某某处骗到共计人民币49298.99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8日,被害人魏某某收到王某某支付的赔偿款及借款共计6万元人民币,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自述书;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298.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5916****、1340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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