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安市**镇**路**号家中,以出售水暖阀门产品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牛某某、王某甲等8人事先支付购买水暖阀门产品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6350元,后不予发货。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水暖阀门为由,骗取郭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水暖阀门为由,骗取牛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8400元。
3、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水暖阀门为由,骗取王某甲支付货款人民币8500元。
4、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水暖阀门为由,骗取翟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5200元。
5、2019年3月26日、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水暖阀门为由,两次骗取李某某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6600元。
6、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水暖阀门为由,骗取李某甲支付货款人民币9200元。
7、2019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水暖阀门为由,骗取庄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200元。
8、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水暖阀门为由,骗取韩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25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安市**镇**路**号住宅内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给郭某某等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报告书、搜查笔录、搜查清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卡户主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牛某某、王某甲、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微信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金花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四册及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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