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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安市**村**路**号,现住福安市罗江开发区**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800元用于日常花销及购买彩票。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取财物用于继续购买彩票及日常花销,虚构自己辞职开办车床加工厂的事实,从网上下载相关车床的图片发给林某某,并宣称可以让林某某出钱入股其车床加工厂,在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后,多次以车床加工厂需要购买设备为由骗取林某某共计人民币13万多元。之后,被害人林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办厂一事产生怀疑,表示不愿继续投资。被告人王某某又虚构宁德市交通局局长“林青”系其表哥、舅舅“李松英”从美国回来,拥有很好的人脉资源,可以弄到沙场及工程脚手架等项目经营的事实,并伪装成上述亲友给被害人林某某发送短信,在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后,继续以购买设备、发放工人工资等为由骗取林某某3万多元。被告人王某某前后共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71100元,所骗钱款均用于购买彩票及日常花销。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安市罗江街道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截图、投资合同等;

2.证人阮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实验室从被告人王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225页、检察卷壹册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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