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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9日14时许,谎称自己有能力为白山市居民刘某某办理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返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三、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提取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柒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宫健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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