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街**号,公司职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值班律师张伟,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天水市发改委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微信认识徽县城关镇居民马某甲,后王某某又自称认识徽县教育局领导,可以帮马某甲子女以低于录取分数线的中考分数,给被害人马某甲的子女以及其姐马某乙的子女办理徽县一中入学手续,后又以向教育局领导送礼为由,于2019年7月5日至同月12日,先后分三次诈骗马某甲和马某乙钱财共计13000元,后将赃款用于日常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的证据:1.物证:黑色华为荣耀9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予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领条、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羁押前体检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3.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腾讯公司调取转账记录光盘1张。
量刑情节的证据:到案经过、收条、领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天水市发改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认识徽县教育局领导的事实,以帮助马某甲、马某乙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钱财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 云
检察官助理:满运爽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甘谷县***镇**街**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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