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甲通过快手直播认识,随后两人互相添加微信进行聊天,王某某谎称其叫何某某,家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为上海某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并在微信上向王某甲发了西峰区**乡**小学的地理位置截图,在骗取王某甲的信任后,以谈恋爱的方式与王某甲在网上交往。之后王某某以看病、买东西等理由多次向王某甲索要钱财,王某甲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王某某转账**元。
2019年1月初,王某甲到上海市找王某某时,王某某谎称其回了甘肃庆阳“老家”。王某甲于2019年1月7日来到庆阳市西峰区找王某某,王某某称其在医院,并给王某甲又发了地理位置截图,以其母亲出车祸去世需要钱处理后事为由向王某甲再次要钱,王某甲向王某某转账**元钱,王某某收到钱后将王某甲微信删除,王某甲发现被骗后遂向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骗取王某甲的**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费利群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