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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因监视居住期间拒不到案,于2020年9月6日再次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投标澧县人民医院新址园林景观工程的事实,需交押金为幌子,诈骗作案二起,得赃款共计15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朋友任某乙约至澧县豪盛小区旁原“和天下茶楼”,虚构自己投标澧县人民医院新址园林景观工程的事实,向任某乙借款5万元用于交押金,任某乙信以为真,于次日给王某某转账5万元。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找到任某乙,以虚构的投标澧县人民医院新址园林景观工程需资金短期周转为由,找任某乙借款5万元,月息2分,于2013年10月份归还,任某乙又给王某某转账5万元。借款到期后,任某乙多次找王某某还钱,王某某更换号码,失去联系,借款一直未还。

2、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朋友李某乙的家中,虚构投标澧县人民医院新址园林景观工程的事实,称自己需要交30万元的押金,提出向李某乙借款5万元,月息2分,于2014年5月份归还,李某乙信以为真,次日,李某乙找其兄弟李某甲拿到5万元后,将5万元借给了王某某。借款到期后,李某乙多次找王某某还钱,王某某更换号码,失去联系,借款一直未还。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退回赃款1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任某乙、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借条、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乙、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任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赃款并获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皮摩岭

检察官助理:章叶云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澧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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