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7日由山西省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2020年4月18日被山西省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被山西省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从李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已判决)处学会利用“TT语音软件”在“和平精英”网络游戏中,以免费赠送游戏装备为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之后王某某又将该诈骗方法传授给代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已判决)。三人之间有时相互推送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并对骗得的赃款进行分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4日,王某某在游戏聊天室内发送了诈骗信息后,代某某用王某某的QQ与被害人曹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案发时10周岁)取得联系,并让曹某某添加了代某某自己的微信,代某某与王某某约定两人平分诈骗款。随即代某某诈骗了曹某某1900元,其向王某某谎称只诈骗到50元,代某某分给王某某25元后将曹某某的联系方式推送给王某某,任由王某某继续实施诈骗。王某某在代某某离开后继续诈骗了曹某某3600元,事后分给代某某300元。随后王某某又将曹某某的联系方式推送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继续诈骗了曹某某4500元。
2.2020年4月8日,王某某伙同李某某诈骗一被害人101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诈骗2次,诈骗金额合计201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的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曹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及领条等书证;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有主有从,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丽琼
检察官助理:杨 柳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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