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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3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私房。1989年10月25日因抢劫罪被原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安排司某某女儿张某某到襄阳市中心医院工作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司某某家索要现金五万元,后将这笔钱用于生活开支挥霍一空,并未委托他人帮忙张某某安排工作。王某某无经济来源,经被害人多次催要,仍未归还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司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5万元现金并挥霍,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琼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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