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于2019年7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莹,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被告人王某某声称有购买电脑的优惠途经,被害人赵某某遂委托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电脑。被害人赵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及25日在本辖区分两次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电脑款项共计人民币9465元(支付宝转账人民币4465元,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款后向被害人表示其购买的电脑已发货。被告人王某某于收到全部款项后次日将被害人赵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并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信息及转账流水,收条、谅解书,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明细的电子数据;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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