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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结识刘某甲,并谎称其身份为武汉市**局**,有能力帮助刘某甲获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的**医-养连锁经营**处负责人的聘任资格,以此骗取刘某甲的信任。尔后,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获取上述聘任资格,需要缴纳人民币20万元的办证费用,约定每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两人一起开展业务,从项目投资及建设中可以获取提成,以此骗取刘某甲的钱财。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以去**公司所在地北京办理上述项目的聘任资格需要办证费用为由,骗得刘某甲委托其同事刘某乙,在本市武昌区**园**栋**单元**室的转账汇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以刘某甲已经拿到聘任资格,且前期约定好的每人出资人民币10万元的办证费用由其垫付,要求刘某甲继续支付剩余钱款,刘某甲再次委托其同事刘某乙在上述地点转账汇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的上述人民币6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刘某甲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刘某甲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银行转账记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聘任书及证明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及退款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被害人刘某甲(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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