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镇**村**号,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当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秀某某**镇**村的家中利用QQ伪装游戏装备买家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利用钓鱼邮件诱使被害人进入自己搭建的虚假网站,并冒充客服人员要求被害人进行扫码支付钱财进行诈骗。6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在**游戏交易平台售卖游戏账号,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伪装买家添加李某某为好友,随后向其发送了一个链接,李某某点击后,王某某冒充客服告知其因为是第一次交易,需要进行支付验证,并给其发送了一个支付宝二维码,李某某在其操作提示下先后扫码支付22次,共计被骗人民币508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QQ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诈骗一名被害人财物5085.22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茸
书 记 员:王一帆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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