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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61999********,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发送网络兼职刷单(通过帮人刷信誉获得佣金)的信息,被害人钟某某通过QQ和王某某取得联系后,王某某向钟某某介绍网络兼职刷单流程并提供网站链接,骗取钟某某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方式和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向王某某的资金账户转账。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8日间,总共骗取了钟某某人民币12083元。案发后,被告人通过家属向钟某某赔偿了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王某某的手机等。

2.​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 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手机兼职刷单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被害人钟某某,联系方式1737977****。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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