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 2019年12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周某某,并谎称其在**市区有房产、有**车,在**鞋业有股份,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编造做工程、资金周转、生病、被高利贷追债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周某某累计人民币70余万元,骗取到的资金则用于传销、娱乐及购买彩票等,后迫于周某某的逼讨,被告人王某某归还周某某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回执,微信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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