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7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因缓刑期间银行卡被冻结需解冻为由向被害人付某某借款,其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编造银行卡解冻需要保全金、手续费、疏通关系费用等各种理由不断向被害人付某某借款,每次均承诺此次借款后将于次日归还所有欠款,被害人付某某信以为真予以出借,被告人王某某得款后继续编造各种理由不断拖延还款并继续向被害人借款。期间,被害人付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报警后,被告人王某某仍以上述方式继续向被害人借款。至2020年5月31日止,被告人王某某共向被害人付某某借款200余次,骗取8.6万余元,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止,被告人王某某未归还被害人付某某任何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车辆登记查询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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