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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开始在m.xl18.run网站上购买体育彩票并输了3万余元。为让自己有资金继续购买彩票,王某某遂编造“专业推荐和代打,胜率80%以上,很稳,我在他这里赚到不少钱”“推荐胜率常年85%以上,也有代打服务,有闲钱想赚钱的朋友找他,绝对靠谱”等虚假广告,并附上个人微信二维码与微商互推。

2019年5月份,神某某看到上述广告后添加了王某某微信。王某某向神某某谎称购买的体育彩票有80%中奖概率,而且还有一种100%中奖的协议球,不中本金全退,神某某即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让其代买。期间,王某某采取对神某某的小额转账谎称中奖,并增加一点金额转回给神某某的方式,以及虚构协议球100%中奖,充值多赠送彩金等方式诱使神某某进一步加大投入。待其转入大额资金后,王某某便以网站系统维护无法结算、重新找网站不能提现、微信被封无法提现等理由拒绝返还。2019年5月至 6月期间,王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神某某钱款40760.18元。

期间,神某某多次要求退钱,王某某因害怕被神某某家人找上,便萌生了骗取其他人的钱来还给神某某的想法。于是王某某注册了新的微信,并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推广。陈某某、刘某甲、丘某某、卢某某等人先后添加了王某某微信,后王某某继续采取“赔小骗大”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加大资金投入,在被害人加大投资并把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没有购彩而是直接将钱转入支付宝。被害人催促退钱后,王某某以系统维护为由拖延、拒绝返还,甚至将部分被害人拉黑。期间,被害人陈某某被骗1535.46元,刘某甲被骗999.99元,丘某某被骗3237.91元,卢某某被骗1331.62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财物47865.16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神某某、陈某某、刘某甲、丘某某、卢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了神某某、陈某某、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读证明、微信QQ支付宝聊天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谅解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刘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神某某、陈某某、刘某甲、丘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站检查记录及录屏视频、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构购买彩票胜率的方式发布广告,诱骗不特定人向其转钱,并采取“赔小骗大”的方式进一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晨莺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0******;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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