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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冬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认识被害人李某某,慌称自己叫“王某甲”,并冒充“南阳市政法委书记”,以给李某某本人及其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13.3万余元。

2、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峡县城区滨河花园务工期间认识被害人俞某某夫妇,王某某慌称自己的兄弟在纪委上班,能为俞某某儿子安排工作,遂以找关系为由从董某某、俞某某夫妇处骗取8000余元。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经俞某某夫妇介绍认识被害人朱某某,慌称自己叫“王某甲”,并冒充“南阳市政法委书记”,以结婚彩礼、争取女儿抚养权、办理贫困户等为由,先后从朱某某家骗取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贾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至20000元的幅度内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毅

检察官助理:王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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