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4********,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给被害人韩某某孩子找幼儿园交学费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共计5458元,用于个人还款。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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