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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4********,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给被害人韩某某孩子找幼儿园交学费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共计5458元,用于个人还款。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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