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3********,汉族,本科毕业,河南**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义马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害人田某某和赵某某因亲属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为了能减轻处罚,二人通过中间人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谎称能找关系帮忙说情。2019年9月底,王某某以疏通关系为由,在义马市**路中段收取田某某和赵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后王某某将该笔钱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现王某某已将收取的5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收到条、转账凭证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田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敏

检察官助理:赵声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