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正在山东枣庄拉硫磺,需要资金进行周转,并提供虚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在刘某某和张某某处借款,在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刘某某、张某某通过银行多次转账借款给王某某共计148万余元,得款后王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他人的债务、赌债和个人消费,剩余445150元无能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工商登记,微信转账记录,Pos机交易明细,借款协议、收条,付款凭单,银行流水,房地产权证,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甲、韩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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