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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正定县**村劳务市场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以给张某某介绍对象为名,用微信冒充名为“王某乙”的女子与张某某联系,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9693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红包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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