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还以该房屋为抵押并向刘某某提供了该房屋的假房产证作为担保,以此向刘某某借款4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还款到期后至案发时一直未偿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凤芝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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