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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河北省三河市北城***小区**座**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1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还以该房屋为抵押并向刘某某提供了该房屋的假房产证作为担保,以此向刘某某借款4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还款到期后至案发时一直未偿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凤芝

2019年4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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