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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9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镇**路**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始,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朋友圈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2020年2月5日,被害人曾某某得知消息后信以为真,与王某甲在网上商定先打货款给其在厂家下订单排队生产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以2.4元一个的价钱、一次性民用口罩以2元一个的价钱给曾某某。谈好口罩货源之后曾某某便马上和其下家庄某某、曹某某及颜某某的好友联系,并商定一次性医用口罩以2.6元一个的价钱、一次性民用口罩以2.3元一个的价钱出售口罩给他们。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8日期间庄某某、曹某某、颜某某三人陆续转给曾某某832000元的货款用于购买9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及26万个一次性民用口罩,曾某某收到货款扣除其自身利润后,又将购买这些口罩的货款736000元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王某某。2020年2月11日的时候曾某某收到订单买家反馈的信息称其购买1万、2万个口罩的订单只收到1个、2个口罩,数量远远对不上,得知情况后曾某某感觉被骗便要求王某甲退款,但王某甲只退还了93200元的退款便联系不上了,共计损失人民币642800元。

被告人王某甲自2020年2月5日至2月11日期间,采取同样手段以自己有口罩货源为幌子,骗取施某某、周某甲、李某甲、邝某某、董某某、夏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周某乙、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胡某某、周某丙等15人口罩款4802895元,其中退回被害人185989元,实际骗取4616906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在疫情期间以有口罩出售为由,诈骗以上被害人钱款共计5538895元,其中退回279189元,实际骗得被害人曾某某等人计人民币5259706元。大部分骗得资金被王某甲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某被诈骗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余开强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

光盘柒张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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