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朱钱丽、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苏某某”的身份,虚构有布料货源可交易、“苏某某”老公车祸死亡等事实,以收取货物定金、运费及丧葬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92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后退还吴某某25500元,赃款被王某某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10日,王某某以收取货物定金的名义骗得吴某某1万元。
二、2019年10月15日,王某某以进货资金不足的名义骗得吴某某3万元。
三、2019年10月25日,王某某以付货物高速路费的名义骗得吴某某3000元。
四、2019年10月26日,王某某以付货物运费的名义骗得吴某某22500元。
五、2019年10月29日,王某某以借钱还信用卡的名义骗得吴某某2000元。
六、2019年10月31日,王某某以借钱支付苏某某老公丧葬费的名义骗得吴某某2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已退出赃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邱某某、姜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朱莉莉
检察官助理:朱楚楚
附注: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委托调查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