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10月10 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至9 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的家中,通过在QQ 群内发布虚假的出售鼠标、耳机等数码产品的信息,采用先收取货款、邮费的手段,先后多次实施诈骗作案,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3372元。其中,骗得位于苏州市吴某区的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分别骗得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932 元、482元。
2.2019年9月12日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30元。
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启磊的现金人民币928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 、李某某的全部损失以及被害人杨某某的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转账记录、退款记录等;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联系方式:17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证据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