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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31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51986********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市**表面技术公司工作,住常州市新北区**城**期**幢乙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使用微信号wj36****(昵称“**”)冒充女性,通过微信或“Soul”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再以女性的名义和被害人微信聊天交往,后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先后骗得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43.28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通过 “Soul”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方某某(微信昵称“**,**”),以开房见面、付打的费等理由,共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1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吴某某(微信昵称“**”),以看裸照发红包等理由,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55.52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期间,通过 “Soul”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昵称“**”),以看裸照、视频聊天发红包等理由,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64.88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期间,通过 “Soul”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杨某某(微信昵称“杨某某”),以过情人节要红包等理由,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922.88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上述第1笔犯罪事实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该笔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3笔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户籍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诈骗违法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诈骗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新北区**城**期**幢乙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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