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农家乐(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号**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无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虚构有客户需要置换维修车辆的事实,从家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的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合计59000元人民币(下同)购车款,实际用于自己开销及归还债务;在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催要车辆后,又谎称车子已卖给其他人,并通过淘宝伪造了一张向被害人转账5万元的记录。后经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催款,被告人朱某某在12月27日归还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赔偿4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流水、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陆帘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农家乐。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