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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社区居委会****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乙(已判刑)在经营上海阜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过程中,因经营状况不佳,遂纠集该公司人员并招募被告人王某某诱骗他人向陈某乙等人控制的“宗易行”、“龙益汇”“汇嘉时代”等虚假交易平台“投资”,通过修改虚假交易平台数据制造他人“投资”资金亏空的假象,从被害人夏某某(居住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陈某甲等人处骗得钱财。在作案过程中,陈某乙将参与人员分成四个“业务组”,由徐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担任组长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指导、帮助王某某及其他被招募的“业务员”虚构成功男士的身份信息,通过加探探、微信好友等方式寻找女性目标“客户”,在通过网上聊天骗得目标“客户”信任后,诱骗“客户”向上述虚假交易平台汇入资金进行“投资”。通过上述手段,陈某乙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诈骗集团,该集团成员均按照约定的比例从中渔利。

被告人王某某系上海阜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某某业务组业务员,2018年4月,王某某伙同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陈某甲在龙益汇平台“投资”,骗得人民币69480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锦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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