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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住高邑县**乡**村**巷**号**排**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看到被害人毛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的借钱帖后,谎称其欲借款给毛,并发送虚假的个人借款合同,编造现行支付利息、银行卡被冻结需手续费等虚假理由,先后9次骗取被害人毛某某共计人民币9088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泉

助理检察员:张娟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巷**号**排**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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