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市**镇**菜馆厨师,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泰兴市**家园**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拘,2019年3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栖霞区**街**市场**号**彩票投注点,在明知自己无力支付大额投注的情况下,采用先支付少量金额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大量投注,并高倍数让被害人出票,造成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4932元。
2.2018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玄某某**路**号**楼的**彩票投注点,在明知自己无力支付大额投注的情况下,采用先支付少量金额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信任,后大量投注,并高倍数让被害人出票,造成被害人金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116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金某某损失人民币4116元,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写记账单、体育彩票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证人龚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20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泰兴市**家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9052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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