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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至26日被临时寄押于济南市看守所。2019年11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9时至11时许,被害人沈某某收到账号为92842****的QQ发送的消息,对方冒充其女儿蒋某甲的身份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的信任,并以报名参加清华大学英语、数学、计算机培训班为由,诱导被害人沈某某添加账号为84218****的QQ。被害人沈某某添加上述QQ后,对方要求被害人沈某某按照课程材料费和手续费人民币15000元、每门培训课程费用人民币9800元的标准,将费用转至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害人沈某某将此事告知其丈夫被害人蒋某乙,被害人蒋某乙遂在本市硚口区古田四路长嘉路太平洋农贸市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9月19日10时35分向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两门课程费用人民币19600元。同日10时53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金祥大酒店将其工商银行卡交给胡某某(另案处理)、告知其取款密码,并指使胡某某取现。胡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指使,在金祥大酒店对面的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分七次取现共计人民币19400元,扣除手续费人民币125元,余款人民币75元不足百元无法取出。胡某某取现后返回酒店将上述赃款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同日11时20分,被害人蒋某乙又向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一门课程费用人民币9800元;同日11时38分,被害人蒋某乙再次转账课程材料费和手续费人民币15000元。之后,被害人蒋某乙向其女儿蒋某甲核实后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进行止付。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指使胡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现,因账户被止付而未得逞。

2019年9月19日11时至12时许,被害人辛某某收到账号为66996****的QQ发送的消息,对方冒充其女儿韩某某的身份骗取被害人辛某某的信任,并以报名参加清华大学英语、数学、计算机培训班为由,诱导被害人辛某某添加账号为24430****的QQ。被害人辛某某添加上述QQ后,对方要求被害人辛某某按照材料费和器材押金人民币15000元、每门培训课程费用人民币15000元的标准,将费用转至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害人辛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通过跨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11时53分向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三门课程费用人民币45000元;同日12时12分转账材料费和器材押金人民币15000元。因工商银行账户已被止付,被告人王某某未能取现。

2019年10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民警在湖南省双峰县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QQ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视频截图、ATM机使用记录、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书、乘车记录、扣押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蒋某乙、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扣押笔录;7.手机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汝明

检察官助理:朱小玲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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