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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苏省**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3日至)。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女性玩家身份在英雄联盟游戏中与被害人姚某某(住桐乡)取得联系,并对被害人姚某某一直谎称自己是女性玩家。二人认识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以女性身份骗取对方好感。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以男女交由为由,多次编造需要交房租、生活费、购买游戏装备、卖淫还钱等借口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微信红包或转账,共计14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旭阳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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